金屬工件進行蝕刻加工前需要質量驗收,滿足如下技術要求。
(1)待金屬蝕刻來料數量應符合產品交接單,并簽署產品交接手續。
(2)待金屬蝕刻工件應附有金屬材料的牌號、熱處理狀態機成形方法。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件應提供與工件材料及加工方式完全一致的樣件。
(3)待金屬蝕刻工件必須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并附有相應的產品樣圖、簽署完整的工藝文件及上道工序的質量卡。
(4)待金屬腐蝕工件的表面應無油漆。印跡、嚴重銹蝕及其他贓物,如銹蝕嚴重應另附文件說明原因和處理方法。
(5)待金屬腐蝕工件表面不允許有超過原材料標準規定的劃痕、碰傷、壓坑;不允許有超過產品樣圖規定的擦傷、壓傷及金屬或非金屬壓入物、針孔、裂紋軋痕等。對于非結構低要求工件,如允許有上述表面缺陷應在交接工藝工件上注明允許缺陷的內容及程度。
(6)待金屬蝕刻工件需裝夾、吊掛的部位應留有加工余量,如是已完成外形加工的工件,應標明在工件上可以裝夾、吊掛的位置。
(7)待金屬蝕刻工件上的機加工邊緣應無毛刺、銳邊應倒圓角、無焊接飛濺物等。
(8)允許在腐蝕加工余量區域規定的其他位置上制作刻形用的基準線、定位孔、沖眼及像限線,其尺寸應附合工藝文件的規定。
(9)工件的毛胚及試樣的下料方向應符合有關工藝文件的要求。
(10)焊接組合件的焊縫及熱影響區域一般不應在腐蝕區域內。對有特殊要求的工件需要在焊接區域進行腐蝕時,應經過特殊工藝處理后方可進行。
(11)對于非結構工件在焊接區域需要進行金屬腐蝕時,應避開焊縫。否則,應與委托加工商協商在蝕刻中可能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處理方法并出具相關技術文件。
(12)工件原材料的厚度應按圖樣規定的尺寸進行檢驗。工件的同板差不應超過產品圖樣中腐蝕深度最大腹板厚度公差的1/2.
(13)經熱處理后的待金屬腐蝕工件如需較形,應按產品圖樣要求校形后方可進行化學腐蝕。
(14)對有鑲塊的工件,應注明鑲嵌方式及內部結構,并允許將鑲塊拆解后分開腐蝕。對于不允許拆解的鑲件應說明理由并注明鑲縫處理方式。
(15)對行腔工件金屬蝕刻如有特別要求的應在產品委托加工文件上注明。
(16)對行腔工件應提供材料的鍛造方法及熱處理狀態。如有特別要求應提供與形腔材料及熱處理方法、加工方法一致的樣件。
(17)對行腔不規則圖形腐蝕(即皮紋腐蝕)應提供膠片,如無膠片應提供清晰實物樣品,實物樣品尺寸不小于50mm*50mm,并允許在復制實物樣品時存在一定差異。
(18)對工件的圖文腐蝕應提供圖文膠片或光輝文件,如無膠片或光繪文件則應在交接工藝文件上注明圖文大小、字體樣式、線條寬度、
(19)對于需要進行圖臺或圖形腐蝕的非結構工件應提供膠片或光繪文件。需要精確定位應提供定位模。